確診者可考試不能投票 中選會說明原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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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選會26日說明確診者可考試但不能投票之原因。(資料照/劉玉秋攝)

外界討論為何台灣無法跟日本、韓國一樣,讓確診者也可投票。對此,中選會今天(26日)表示,日、韓等國採行通訊投票、特設投票所投票、提前投票等方式,有其法律依據,與我國不同。根據公職選罷法第17條規定,選舉人,除另有規定外,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,其中「另有規定」,係指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工作地投票所投票,故其餘選舉人均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。中選會表示,國內法律對於不在籍投票等制度缺乏規範,故不在籍投票或特設投票所仍於法無據。

針對確診者可以參加考試,卻不能投票的質疑,中選會說明,因依現行公職選罷法規定選舉人須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,並未有特設投票所制度;此與大考中心得設特別考場,有顯著差異。

中選會也指出,投票為公民的法定權利,至確診者的投票權利,與2300萬全體國民、1930萬的選舉人及30萬選務人員的健康權利,均應依傳染病防治法與公職選罷法等規定併同考量。

中選會表示,大考中心辦理特別考場為法律所許,因其不受戶籍地限制,所以可尋覓特定少數適當地點進行。但是,年底全國投票所數為17649所,依法又須分布於各村里,甚至1村里也設多個投票所,與大考中心得設少數特定考場明顯不同。中選會也表示,除法律依據有欠缺外,還有相關問題必須併同考量,諸如若某投票所僅有1、2位選舉人確診,則其法定投票秘密又該如何維護等,也不無疑問,而非僅防疫措施規劃執行的問題。

中選會重申,如經指揮中心評估調整防疫政策,中選會當配合指揮中心政策持續滾動檢討選務防疫措施,但以上法律規定不足之處與相關考量,也請國人了解。

新聞引據:採訪
撰稿編輯:王韋婷
央廣新聞原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