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院三讀民法成年年齡配套 20歲修正為成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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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院三讀民法成年年齡配套 ,20歲修正為成年。(資料照片/劉玉秋 攝)

配合「民法」修正將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後,立法院會今天(29日)又三讀通過修正「所得稅法」、「遺產及贈與稅法」、「人民團體法」、「集會遊行法」等配套修法,將條文中原具體的「20歲」規定修正為「成年」,讓年輕世代及早具備成年國民的權利與義務,可以自立自主的生活,更有利公民對於社會事務的參與。

立法院會日前三讀通過修正「民法」,將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至18歲後,29日的立法院會又相繼通過修正「所得稅法」、「遺產及贈與稅法」、「人民團體法」、「國籍法」、「集會遊行法」、「證券交易法」、「入出國及移民法」、「保全業法」、「民防法」、等多項配套法案,將條文中原具體的「20歲」規定修正為「成年」,透過民法以及相關法案對於成年認定的下修,讓年輕世代及早具備成年國民的權利與義務。

參與修法的民進黨立委洪申瀚指出,許多青年反應18歲上大學,本應可以自立生活,卻因「民法」成年年齡訂在20歲,沒辦法自己到銀行開戶、沒辦法獨立完整租屋簽約、甚至申請校內的清寒證明,也沒無法自行申請戶籍謄本,嚴重限縮的年輕朋友的自主生活的權利,但修法下修成年年齡後,將更能實踐公民的權利。洪申瀚說:『(原音)動物保護法上,18歲的朋友飼養動物無法成為動法律上的主人,大到18歲的朋友有獨立思想能力的朋友,無法成為集會遊行的發起人,這都限縮年輕朋友的各項公民權利,我們不僅在上週通過草案,今天也將38項草案還給年輕朋友更自立自主的生活。』

不過,下修民法成年年齡後,部分民眾省稅額度恐怕受影響。其中,在「所得稅法」修法後,18歲至20歲且在校就學、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,仍可由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;不符合者,則需自行辦理綜所稅申報,不能在被列為扶養節稅,但其年薪新台幣40.8萬以下者,無課稅問題。

洪申瀚指出,今年是台灣「降低年齡限制主流化」的元年,降低年齡限制主流化不會止步於此,未來將要持續檢視法律制度中對於年輕朋友的限制,還給年輕朋友更自主獨立、能自我決定的日常生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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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引據:採訪
撰稿編輯:劉玉秋
央廣新聞原文